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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在歐洲最早出現在西元前五世紀的希臘城邦和羅馬帝國,在這兩各地方普遍維持著城市生活方式,城市文明,並且在這種理想城市中,產生了自由民。他們一方面是特定城市國家的市民,是屬於謀求自身利益的私人,另一方面,他們是特定國家的公民,不屬於他自己而屬於國家,是一個「公人」,必須在必要時犧牲自己的利益去維護公益。


中世紀的城市運動使商人成為城市市民的主體,形成了與封建主的領地、城堡相區別的具有合法地位的自治性社會。在這裏,城市居民以商人和手藝人為主,他們儘管出身不同,但是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是平等的,都獲得了同樣的法律地位,即公民權。公民對城市事務的參與首先是通過行會和兄弟會等市民自治組織和機構,以保護自身利益為目的。市政議會的權利來自公民群體,並受到市民大會的監督。中世紀的市民社會同政府的分離,而且表現在“它對政府,對整個社會的政治生活乃至社會生活的影響和參與。但是,中世紀城市具有強烈的排他性,特別是到了同業公會時期,這種排他性嚴重違反了現代民主精神。


近代市民社會的形成是西元18世紀到19世紀。在戰勝各種市場經濟發展的危機過程中,人們開始對社會秩序的原則進行反思,開始越來越把視角轉向社會內部,從社會自身的運作來解釋社會秩序的存在。近代市民社會開始逐漸獨立於政治國家,反對專制制度,明確地劃分出市民社會與國家的界限,形成了具有現代資本主義制度產物的,具有一定政治功能的市民社會。


1767年,亞當‧福格森將其《市民社會史論》(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首版於英國愛丁堡,他認為市民社會就是擁有政府和法律的文明社會,是公民自治自決的社會。在市民社會中,每個公民都自覺關心社會的公共利益,積極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另一方面,福格森又不得不痛心地承認,由於分工和致富欲的發展,公民們喪失了公共精神,他們把政治和軍事問題交給官僚處理,這就在無意中為專制制度準備了條件。福格森的思想體現了近代市民社會的轉型。現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是在19世紀,托克維爾(Tocqueville)認為「一個多元的且獨立於國家之外的自組織的市民社會是民主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並且認為制約專制政治的方式必須通過處於國家機構直接控制以外的市民社團的成長和發展。

從市民社會演進的歷史可以看出,現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是國家與社會逐步分離的產物,它是具有一定政治功能的社會結構形態。市民社會的形成對於制衡政治國家的權力,推進社會的民主化進程有著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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