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從上面的資訊 得知  司馬庫斯所採用的共產制 

似乎並非外加 而是源自於泰雅族的傳統gaga制度

所以 我又找了一篇政大的東西  解釋何謂 泰雅族傳統的gaga制

「泰雅族傳統的gaga,表示一種共祭、共食、共獵的社會單位,同一個gaga的人一起行動並須遵守共同的規範。在國家力量介入前,已經發展出一村一個gaga、一村多個gaga、多村同一個gaga等類型。在泰雅族傳統的社會組織之中,並沒有明顯的階級概念,除了gaga中的maraho (領袖) 之外,沒有貴族、平民的差別,領袖的產生並非世襲,而是依照個人的能力決定,因此社會中的權力狀態並非固定不變。團體成員之間的內在約束力源自於對utux (祖靈) 的信仰,utux是由死去的祖先所組成,gaga就是祖先訓示所形成的規範禁則,同一個gaga的人必須同負罪責;而每一個gaga有其成員所必須遵循的價值,人們相信一旦違背了共同的價值和訓示,則災禍不僅會降臨個人,也將殃及同一gaga群體的其他成員 (李亦園,1982)。」



 http://www.press.ntu.edu.tw/ejournal/Files/%A6a%B2z%BE%C7%B3%F8/200409/37-02.pdf

泰雅傳統gaga,表示一種共祭、共食、共獵的社會單位,同一個 gaga 的人一起行動並須遵
守共同的規範。在國家力量介入前,已經發展出一村一個 gaga、一村多個 gaga、多村同一個 gaga
類型。在泰雅傳統的社會組織之中,並沒有明顯的階級概念,除了 gaga 中的 maraho (領袖) 之外,
沒有貴族、平民的差別,領袖的產生並非世襲,而是依照個人的能力決定,因此社會中的權力狀態並
非固定不變。團體成員之間的內在約束力源自於對 utux (祖靈) 的信仰,utux 是由死去的祖先所組成,
gaga 就是祖先訓示所形成的規範禁則,同一個 gaga 的人必須同負罪責;而每一個 gaga 有其成員所必
須遵循的價值,人們相信一旦違背了共同的價值和訓示,則災禍不僅會降臨個人,也將殃及同一 gaga
群體的其他成員 (李亦園,1982)。泰雅族的土地資源使用和產權分配,亦由 gaga 組織形成的制度實
施機制,以及以祖靈信仰為核心的內在約束加以規範
7
(表 2)。
表 2 泰雅傳統社會土地產權制度的組成
制 度 組 成
gaga 組成要素
非正式
祖靈信仰與團體罪罰概念
內部制度
正 式
在土地產權的形式上:獵場、漁場屬獵團、漁團所有,社地中包含公有
的區域;家屋所在地及農地,則有公共使用及私人使用等形式。
在土地產權的取得上:部落之間的社地、獵場、漁場等土地取得,依先
占、征戰、遺棄、割讓等原則;部落內部農地方面的土地取得,依先占、
遺棄、繼承等原則。
外部制度
正 式
制度實施的機制
由共祭、共食、共獵組織,維護社會秩序。
資料來源:本研究參考衛惠林 (1965)、臺灣總督府臨時舊慣調查委員會 (1915)、顏愛靜 (1998)加以整理。
由於傳統社會的生產活動普遍存在著因對生態高度依賴所生的外部效果,在漁獵活動中由個人獨
立進行常不及團體進行有效,而個人若不受團體規範而對獵物進行無限制的取用,亦將直接影響他人
的收穫,因而建立合作規範並降低資源利用衝突就是優先要務
8
,是以產權共有並藉集體行動所能創造
的利益遠高於個人的行動。另者,有關前資本主義時期社區關係的研究亦指出,產權共有對於克服勞
動品質的不確定因素有其助益 (Haiyami, 1998),而農業和狩獵的生產過程須面對不確定的生態條件變
32
數,其生產活動往往分布在廣大的空間,勞力投入的品質難以監控,且財產常是自然暴露在開放場域
而難以監督保護,因而採取產權共有、相互監督是為有效的生產方式。據此以觀,泰雅族藉由 gaga
組織和祖靈信仰所形成的制度,在傳統社會的土地資源運用和分配上具有重要的文化功能。
() 現代土地制度安排下的政府失靈現象
在日治時期以前,尖石鄉各部落的泰雅族人概以前述的 gaga 組織進行游獵火耕的生產,但日人
治臺後,殖民政府始在本鄉內設置農業講習所推行定耕農業與畜產養殖,並進行開發山地、教化蕃童
等措施;使得外來的國家結構及其社會、文化控制衝擊了傳統的價值觀和社群意識。臺灣光復後,原
住民社會雖脫離傳統殖民主義的剝削,但原住民與主體社會之間的核心邊緣關係卻未因現代國家體
的建立而改變
9
;相反地,隨著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急速擴張,泰雅族人掌握資源的能力被擠壓到更
弱勢的邊陲位置。
政府為鼓勵平地人力、資本上山所採取的種種措施,導入市場機制,加速了山林資源的開發;另
一方面,基於政治價值的考量,政府為保障弱勢族群以及符合原住民社會對於土地權益的要求,在民
國 55 年進行保留地私有化措施後,乃繼續賦予原住民差別權利,加諸保留地所有權移轉對象須為原住
民的限制。然而,以國家法令限制漢人不能取得保留地所有權的作法,卻難以抵擋保留地被當作商品
在原漢之間私下進行交易的趨勢
10
雖然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簡稱管理辦法) 明文規定
11
,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倘原住民取得耕作權或地上權而移轉或租賃他人者,由政府收回該筆土地。但實際上,原住民與漢人
之間仍以設定抵押權方式進行私下交易。在市場邏輯之下,政府難以阻擋保留地被當作商品在原漢之
間進行交易以各自尋求利益。這是因為此種制度設計是建立在政府掌握訊息準確、監督能力強、制裁
可靠有效、行政費用為零等假定的基礎上,一旦現實條件與之有所不符,政府可能會犯各種錯誤
12
另一方面,市場價格機能的運作必須侷限於特定的社會經濟、政治結構,其間存在著政經權力不對等
的各個行為主體,對處於經濟弱勢或訊息取得不完全的原住民而言,市場並不意味著是個可經公平競
爭、從中獲得最大利益的場域。目前,部落傳統使用土地分屬保留地、非保留地兩種型態;在產權上,
則區分成完全國有、國有私用和完全私有三種型態
13
。儘管個別私有的土地所有權,含有資源利用極
大化的誘因,然在尖石鄉的私有保留地上卻起不了作用。由於管理辦法欠缺規定具體的融資措施,而
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
14
的總額又相當有限,且銀行大多不願接受保留地作為信貸抵押擔保品,原住民
迫於經濟壓力,只好轉求與漢人合作投資或者私下轉售土地給漢人開發使用。更甚者,即使取得貸款,
但在技術缺乏之下,經營不善而無法償還貸款,導致土地被銀行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的情況亦層出
不窮 (官大偉,2002)。
對於上述原住民在資金和技術上的弱勢,可以原住民與漢人之間對於市場價格與收益價格之衡量
以進行土地交易的支付情形,進一步說明原住民私有保留地地權流失的邏輯。
所謂「市場價格」 (MV) 意指土地買賣達成交易時的貨幣價值,而收益價格 (RV) 則指經營土地
的收益 (扣除經營成本後的純收益) 以通行利率予以資本還原後,顯示出來的貨幣價值
15
。通常,原住
民選擇賣或不賣土地的策略考量會是:如果 (MV- P-X) >RV1,亦即賣出土地得到的市場價格扣除交
易的搜尋成本 (X) 以及違規交易的懲罰 (P) 後仍比自營土地的收益價格(RV1)要來得大,就會選擇賣
33
土地的策略;相反地,如果自營土地的收益價格較賣出土地得到的淨收入大,則會選擇不賣土地的策
略。另一方面,對漢人買方而言,在選擇願意買或不買的策略時考量則是:如果 (RV2- P-X) >MV,
亦即買得土地後,經營土地所能創造的收益價格(RV2)比購地價格 (MV)、搜尋成本 (X)、懲罰成本 (P)
的合計數來得大,就會願意購買土地;相反地,如果購買所需購地價格較經營土地所能創造的收益價
格大,就不會願意購買這塊土地。影響到兩方策略選擇的變量在於政府對違規進行土地交易處罰 (P)
的大小,以及原、漢兩方創造收益價格 (RV1,RV2) 能力的差異
16
。惟因政府對於保留地違規買賣的
監督難以掌握充分的訊息,再加上對於設定抵押的變相買賣方式無法可管,因此 P 的值經風險計算之
後就會顯得很小;而在收益價格方面,由於原、漢之間經營土地的技術有所差別,因此,漢人能在同
樣一塊土地上創造的純收益為原住民所不能及。另方面,雖然理論上還原利率應以通行利率來計算,
但因兩方在獲得融資方面的能力有所差別,也會造成各自還原利率的不同
17
。因此,漢人買方對土地
的收益價格就會普遍高於原住民對土地的收益價格
18
由於資金和技術的弱勢,原住民經營土地的收益價格往往低於漢人,只要雙方交易的市場價格高
於原住民能創造的收益價格,原住民就會選擇賣出土地的策略;相對地,由於漢人所能創造的收益價
格較高,因此扣掉市場價格及其他成本之後仍是有利的,因而交易便在對雙方皆為最佳策略的均衡點
下達成。由此可知,政府為防止原住民地權流失所採取的禁止原漢交易的措施,形成融資上的限制,
然在市場機制下反卻成為助長買賣雙方交易達成的因素,這在在顯示了現有地權制度的結構性困境。
要改變上述的困境,必須思考如何改變產權的結構。在現有的土地制度中,增加部落共有的產權
形式,是改變制度結構的方式之一。「產權」共有,涉及所有權與使用權、管理權等不同層次的議題,
在「所有」的層次,關係到國家、部落團體、個人之間對於土地資源的處分有所爭議時何者擁有最優
先的權力,需要進行深入分析,但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在「使用管理」的層次,則涉及前言所述部
落群體能否有效的、永續的維護及利用共用資源的疑慮。以下要討論的實例,即是在共用資源的情境
下,部落族人採取合作策略,為創造集體利益而努力的情形。究竟什麼因素有以致之,傳統泰雅gaga
的作用為何?本文將以兩個案例 (圖 1) 論述於後。
共用資源自主治理的案例
() 鎮西堡部落森林
鎮西堡 (為泰雅sinsibu 之譯音,亦有譯作珍西堡),位於塔克金溪左岸,新光南方約二公里處,
為一東向傾斜地,海拔約 1,700 公尺,溪流上方高地為馬卡納奇群部落之所在,也是移居至今新竹縣
境最早之根據地。於日治時期,日警強制進行集團移住,命令頭目率眾遷居至前山的馬胎 (matai) 部
落。嗣光復初期,社人因思念故居又遷返部落原址,鎮西堡遂又成社;目前隸屬於尖石鄉的秀巒村,
住家約有 30 戶,將近 200 人左右 (圖 2)。
34
資料來源:國立政治大學原住民族語文教育文化推展中心提供。
圖 1 新竹縣尖石鄉兩個案例地點之位置
35
圖 2 鎮西堡部落家戶分布圖
鎮西堡係以生產高冷蔬菜及水梨、水蜜桃為主,而森林產物的採集和狩獵亦是重要經濟活動。早
年因為林務局禁止族人進入其傳統使用的土地,致其工作人員和新光、鎮西堡一帶的居民糾紛時起。
1986 年,林政部門尚未有禁伐天然林的規定
19
,林務局在完成前山五峰鄉一帶原始林的砍伐後,準備
開始砍伐秀巒村一帶的森林,當伐木線逼近新光社時,受到鎮西堡與新光兩社族人群集到林務局秀巒
工作站進行抗爭,該局被迫中止砍伐計畫。直到今天,不放心的部落居民仍然維持著自衛隊的運作 (黃
國超,2000)。「…那時候我們常常和林務局的人發生衝突,林務局來的人常常被部落的年輕人打得很
慘…更早以前還有林務局工作站的人被殺死的事情…」
20
。新光、鎮西堡乃至司馬庫斯一帶泰雅族人
對林務局的敵意,常被外界以其「民風剽悍」、「排外」作為解釋。然而,根本的原因還在於族人們和
林務局之間存在著嚴重的森林資源使用的衝突。「…那本來就是我們祖先的獵場,屬於我們的土地…是
林務局來占了我們的土地…」
21
。在族人的眼中,林務局是外來的侵占者,不僅限制了族人使用祖先
遺留的土地,還將祖先的林木遺產毀於一旦。因為歷史上負面的互動經驗與不信任感,使國家對於部
落森林資源的支配權遭受挑戰 (洪廣冀,2000),族人們以原住民對土地的權利先於國家存在的主張,
質疑國家經營地方森林的合法性。
晚近以來,檜木森林保育議題受到重視。尖石鄉與桃園縣復興鄉、宜蘭縣大同鄉接壤處總計 88,160
公頃的國有林地,是目前臺灣保持最完整的檜木天然林。而鎮西堡部落正鄰近檜木森林,面積約有 50
平方公里。每到週休二日,遊客從尖石前山進入鎮西堡,在此住宿後進行登山和觀賞巨木的活動,為
鎮西堡帶來許多商機,而民宿和森林嚮導成為新興的經濟收入來源。
1998 年,棲蘭山檜木群因退輔會進行整理枯立倒木的作業而受到環保團體和學者的關注,他們不
36
僅出面阻止這項作業,還進一步提出成立棲蘭檜木國家公園的主張;然因現行山林保育制度時對原住
民的生計造成限制,許多原住民鄉的鄉公所和地方領袖始終抱持著反對意見。然而,在提出成立國家
公園主張的環保團體和學者爭取原住民社會支持的過程中,鎮西堡部落以其長期的社區營造的經驗和
鮮明的形象,促使他們重新思考國家公園的管理機制,也促成了行政部門對「建立國家與原住民共管
機制」的回應。1999 年,環保團體展開要求成立棲蘭山檜木國家公園的遊行,但出乎環保團體意料之
外,在遊行隊伍中出現了「微弱的雜音」 (林益仁,2002)。由鎮西堡部落居民組成的隊伍,宣稱棲蘭
山是泰雅族人傳統活動的範圍,亦即泰雅族人口中的馬告山,他們反對漢人設立國家公園,枉顧他們
傳統文化與生存權利。這些聲音衝擊了遊行主張的正當性,為整個運動的方向注入了新的變數。次
年 5 月,政府責成研考會與營建署分頭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評估與規劃。同年 8 月,這個規劃案舉行研
究規劃成果發表會,擬在不涉及退輔會所管理的檜木原始林區域劃設國家公園,這個規劃結果並未得
到保育人士和鎮西堡泰雅族人的支持,卻間接地促成這兩派人士的結盟。在他們互動的過程中,設立
一座國家與原住民共管的新國家公園模式的構想被提出來。在多方斡旋之下公部門逐漸接受這種想
法,內政部乃召集成立「馬告國家公園諮詢委員會」,邀請原住民、保育團體、政府官員、民意代表以
及學者,共同商議推動成立一座與原住民共管自然資源的國家公園 (陳玉峰,2001;李根政,2001;
林益仁,2001),並於 2000 年完成馬告國家公園的公告劃設。
鎮西堡部落從自身社區營造到影響公部門決策,歷經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也面對了不同面向外部
制度的衝擊;在許多社區合作的議題上,鎮西堡的確受到外部制度某種程度的支持,然在部落對森林
資源的自主治理上,鎮西堡則相當程度的衝撞了現有的外部制度—包括森林法、國有林產物處分規則、
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法規對原住民使用森林資源的限制。但鎮西堡部落的社區工作者從成本最低的工作
開始做起,逐步累積了鎮西堡居民的合作經驗;在這其中,長老教會更是發揮了重要的聚合力量。
鎮西堡部落居民的信仰幾乎全數以基督長老教為主,僅有零星幾戶為天主教徒。長老教會透過所
屬組織,以及長老、執事等意見領袖,成功地動員社區居民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
22
。十多年前,當地
傳道人在玉山神學院畢業後旋即返鄉服務,開始透過教會傳道對社區居民施以觀念教育並成立社區組
織;由於在地人的身份,使得居民對他的信任和配合程度相當高。多年來,部落居民雖然缺乏經費,
卻仍積極地參與社區環境的改善工作
23
。部落居民對於傳道人的高度接受,除了其出身之外,和他對
於教義的詮釋亦有極大的關係。依據傳道人的詮釋,基督教的教義和泰雅族的祖靈信仰是沒有衝突的,
「我們 Tayal 以前的 gaga 是祖先告訴我們的話,教會的 gaga 是上帝告訴我們的話,一樣要遵守。」
24
部落居民以 gaga 的概念理解教會信仰,進而接受教會的動員。gaga 在語言上作為一種符號、一種溝
通的媒介,被部落居民不斷地集體詮釋,創造新的共享規範,並內化成為新價值觀,甚至發展出部落
自定的、與外界關係的規範
25
由於假日遊客日益增加,使得鎮西堡成為新興的旅遊景點,許多規劃團體紛紛和部落進行接觸,
提出共同向政府提送計畫的合作構想;部落居民意識到鎮西堡的社區工作已經發展到需要跟政府資源
結合的階段,但苦於公部門無法直接對教會進行經費的補助,於是經過部落居民的討論,認為由自己
成立協會,來進行部落人才培育的工作,創造就業機會,是最好的方式 (黃國超,2000)。經過幾年的
籌劃後,鎮西堡的社區居民在 88 年底成立了泰雅爾族部落永續發展協會,繼續河川保育的工作,也展
開部落活動範圍的動植物調查,希望朝生態旅遊與優質觀光的方向發展。
37
儘管觀光遊客的進入帶來鎮西堡經濟發展的契機,但也對鄰近的森林環境帶來負面的影響。舉例
來說,林道沿途隨處可見鋁罐、塑膠袋,登山隊伍所垂掛的路標,遊客攀折過的花木。2000 年元旦,
近百位鎮西堡居民前往檜木原始林區的登山口,舉行「檜木群巡禮」活動,並立下告示牌,寫上「斯
馬庫斯.鎮西堡部落公約」,禁止遊客獵捕動物、採集植物,任意丟棄垃圾、垂掛路標。活動中教會牧
師向被通知參與的媒體介紹森林內的樹種、動植物,以及泰雅族祖先在此狩獵的情形,並說明這個活
動的意義
26
。「檜木群巡禮」活動後社區居民開始在登山口設立關卡,限制登山遊客進入的人數,並透
過協會分配、安排住宿的遊客到居民所經營的民宿。
由於鎮西堡部落的資源使用者是早期同屬於一個 gaga 組織的小規模群體,又長期持續存在著合
作的經驗,因而內部具有較大的約束力,在訪談的過程中,當問及是否有部落居民自己人違反保育公
約的規定、遭受什麼處罰時,受訪者表示
27
,一旦被人指責、不受信任、遭到排擠和另眼相待就是一
種嚴重的處罰。雖然沒有條文明訂的懲罰,但內在的約束力使得部落居民得以進行合作,長期的合作
又強化了彼此的信任。對於土地和森林是祖先遺留的資產的觀念,或者說對土地權利的認知,是一種
內化的規則,而透過教會信仰的結合使得這樣的觀念被強化,其中,對於 gaga 的集體詮釋和運用,是
人們願意合作付出勞動以進行社區營造和維護共有的森林資源的重要關鍵。
由教會組織主導社區在環境美化等公共議題上的合作,到訂定出部落保育公約這樣的明文化規
則,並透過生活互動密切的人們相互監督來達成規則的持續運行,再進而由教會組織演變出較易與外
部制度接合的社區組織 (永續發展協會),乃至以外來商人違反 gaga 的宣稱,挑戰現有的法律制度,
到影響馬告國家公園設置的決策,在這一連串長期的過程,gaga 發揮了重要的「社會資本」
28
的作用,
它使部落得以克服內部合作的成本,並成功的轉換成 Birner 與 Wittmer (2000) 所稱之「政治資本」
29
而得以在與外部制度互動的過程中顯現相對的主體性。
() 馬里克彎溪護漁
玉峰村,為泰雅族馬里克彎群在尖石鄉之主要居住地,馬里克彎群由數個分佈在馬里克彎溪流域
之部落組成
30
,其中最大的玉峰部落泰雅語稱
l
iliyon,即河岸之意。該地位於尖石鄉東南方,靠近馬
里克彎溪中游及其支流塔克金溪流域以東山區,烏來山西南方,海拔 757 至 1,361 公尺之間。1914 年,
日人攻陷馬里克彎群諸社,為便於統治,於玉峰設駐在所。1930 年 10 月,因日警獎勵定耕,命令頭
目率領共 31 戶 150 人下山遷於 silaq (今新樂村) 從事水田耕作,但仍餘留數戶於原址,次年 7 月,日
人將鄰近之烏來、李埔、巴斯三社人移住遷來玉峰,於臺灣光復後,此三社居民大部份又遷返原社 (見
圖 3)。
馬里光溪是石門水庫的源頭,為北部都會區重要的集水區,早年泰雅人的漁撈是僅次於狩獵的生
產方式,其目的除為食用之外,亦具有娛樂性活動的作用。各部落都有明確的捕魚界線,甚至同一部
落內各個祭團也有自己專屬捕魚的河流。水中的各種魚類和蝦子、螃蟹都是泰雅人漁撈的對象。捕魚
可分為個人和團體進行兩種,個人進行的漁撈可隨自己的興趣隨時為之,並有用竹箭射魚或用魚籠捕
捉等方式,魚獲多饋贈親友鄰居;團體捕魚則是全部落的活動,用魚籐汁來麻醉魚類,然後捕捉,每
年在夏季舉行,參加的人都可分到一份魚獲。然而,近年來因入山遊客日增,在電魚、毒魚與濫捕的
情況下,魚源日漸枯竭,生態也備受威脅,「我們的溪裡沒有魚,我們只好到烏來等別的地方去捕魚,
38
N
資料來源:馬克里彎護漁協會 (2001)。
圖 3 玉峰村各部落分布位置
卻常常被那邊的人嘲笑,你們沒有自己的溪嗎?幾次以後,部落的長老開始有要讓我們自己的溪的魚
群恢復的想法」
31
2000 年,地方意見領袖達成護漁的初步共識,並草擬了一份河川保育公約。10 月,三百多位村
民完成保育公約的簽署,自發性成立「馬里克彎河川保育協會」組織,其中義務巡溪成員的多是中年
人,白天必須從事農作及其他勞務,利用晚上召開社區會議,並以農暇時間義務巡守馬里克彎溪。
在玉峰村的護漁行動中,還得跨越數個部落加以協議,因此協議的有效執行必須同時面對部落內
與部落間的合作。談及部落內的合作,受訪者
32
強調在部落中集體譴責的非正式約束力,「我們這裡是
法律在後面,人情在前面…,我們的 gaga 是大家講好就要算數」,「如果有人偷偷去射魚,被發現會很
不好意思…,如果一群人聚在一起講誰誰誰去射魚,被講的人很丟臉啦…,以後誰會相信他?」對於
gaga 的詮釋,同樣運用在部落和部落之間的協議上。在護漁協會正式成立的當天,各鄰的鄰長、部落
長老被邀集出席成立大會,大會中特別舉行了一項傳統的立約儀式,象徵部落間協議是在祖靈的見證
之下達成。當被問及是否有部落族人違反協議時,受訪者
33
舉了一個例子:「曾經有一個人,我不要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VivianXia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7) 人氣()


    留言列表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