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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新憲解讀》系列之六
大法官如何審理大老闆的彈劾案?

社論


憲法修正案還有一個較少受到注意的重點,是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程序之改制。亦即,現行由立法院提出,再交選舉任務型國代議決的彈劾案,因國大廢除,已將後一階段改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來審理。
憲法已有罷免總統、副總統的制度;由立法院提出,再由全體選民做成是否罷免的決定。因此,彈劾制度是否還有必要,本來就仍有討論餘地。但憲法一直兼有罷免和彈劾兩種程序,目的顯在加強對總統的制衡;唯為避免二者功能的重疊,自有必要區分其原因和決定機關。

憲法本文的設計,是由監察院提出彈劾案,國民大會議決;與罷免案的區別在於提出機關,以及原因的不同:罷免是選舉的延長,只要選民(國民大會)不信任,不要理由就可以罷免;彈劾卻一定要有違法失職的事證,所以規定由監察院調查後提出。幾經修改後的現制,在原因上仍然維持這種區別,但提出機關既然都是立法院,後一階段則區別為全體選民投票(罷免)和國民大會「議決」(彈劾),顯然寓有深意。可能就是基於這樣的考量,在廢除國民大會的本次修憲案,把後一階段的決定權交給了司法院,以與由選民決定罷免程序有所區隔。

讓司法機關來處理違法失職案件,從表面上看似乎很難說有何不當。民主國家中,由國會議決政務官彈劾案的雖不少,但由司法機關承擔此一功能的,也有先例。德國即為典型,南韓也是由憲法法院審理總統的彈劾案;去年當選的盧武鉉總統,才有驚無險的經歷了一次。但司法機關審理彈劾總統案的設計,對司法的公信力是一大考驗,如果在這一點上不仔細規劃,很可能把司法自己賠進去,那真是得不償失。而司法機關的組成能不能獨立於審理的對象,正決定了制度能否成功的大部分。

從這個角度來看,德國的問題最小,負責審理聯邦總統彈劾案的聯邦憲法法院,所有法官都是由國會選出,因此和所有彈劾的對象都沾不上邊。南韓的情形就比較難杜悠悠之口,九位憲法法院法官有三位是總統任命、三位由國會選出,另三位由最高法院院長提任;總統雖只有三分之一的任命權,但對其他的三分之二,仍可能發揮若干間接的影響力。所以,像盧武鉉的彈劾案判決,儘管客觀上看不出有何不當,但還是有不少人認為憲法法院仍有瓜田李下的護主之嫌,對其公信力不能說全無折損。與此相比,我們的修憲案逕把審理權交給大法官,就不能不讓人捏一把冷汗了!

對於大法官和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的提名制度,我們已經談過不少。事實上,這種由總統一次全包,像組織「司法內閣」一樣的設計,對司法公信力的建立絕對不利,更已得到多次印證。解嚴以前,反正也沒有什麼政府體制的爭議,如此構成的司法院還看不出什麼大問題;解嚴以後,政治過程中諸多衝突,因而對於一個高度獨立、能得到各方信賴的司法機關之需求已變得極為殷切。如果獨立而又有專業的大法官真能秉承憲法意旨去解決爭端,並補充不足的體制規範,則很多憲法上不確定的地方,都可以逐漸透過釋憲得到妥善的處理。但若是公信力不能建立,這樣的程序就只會為更多的衝突埋下伏筆。去年真調會條例的爭議,居然會有大法官冒大不韙地為總統進行遊說,而且鬧到院長、副院長都史無前例地迴避釋憲會議,最後又通過了荒腔走板的五八五號解釋,更跌破所有人的眼鏡;此皆在在說明,這樣的司法院已經無力處理衝突性較高的憲法爭議,更別說是直指政治最敏感神經的總統彈劾案了!

如果修憲案通過,為保存大法官僅存的微弱公信力,我們會希望永遠不要發動彈劾總統、副總統的程序,因為那必將自暴其短;更何況,我們其實也不相信,還會有哪個在野黨放著罷免程序不走,笨到竟把違法失職的總統塞給全部由總統親自挑選的大法官手上。

我們不能理解的是,既然已經擺明了要毀滅這個制度,卻為什麼還要用這種方式保留下來,莫非亦是自欺欺人?




【2005-05-30/聯合報/A2版/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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