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新憲解讀》系列之五
立委與總統同步選舉,何者才是「新民意」?




修憲後,第七屆立委起,與總統同時選舉;任期亦由三年改為四年;理由據謂係「減少選舉,節省社會成本」云云。然而,在總統、行政院長權責不清,行政、立法兩權權責架構已遭破毀的憲政現狀下,這看似無足輕重的修憲,恐已隱伏了嚴重的憲政風暴。
就總統和行政院長的關係而言,總統擁有任免行政院長的權力,因而實際掌握了行政權,但憲法卻仍規定由行政院長向立法院負責;於此同時,總統更另藉國安會、國安局等機構,直接控制、介入行政部門,割裂行政權,致造成行政權的紊亂。

在行政、立法兩權關係方面,則由於行政院長之任命不必立法院同意,遂使行政院長向立法院負責的權責架構為之破毀。在這樣的憲政體制之下,總統和國會多數黨之間完全沒有調和的憲政機制,作風強悍蠻橫的總統必然和立法院走向對抗。目前的政治情勢就是如此。

倘若立委任期改為四年,與總統同步選舉,且又發生總統和立法院多數黨分屬不同政黨的情勢,則前述的政治對抗勢必加劇。因為,總統和立委既在同時選舉產生,則分屬不同政黨的總統和立法院多數黨兩方,必然都自認為是「代表最新民意」;但兩者之間又無憲政調和機制,試問:誰將讓步?如何妥協?難道我們的憲政體制只能向天祈禱:務必讓總統當選人和立法院多數黨屬於同一政黨?

何況,總統選舉又採「相對多數制」,最極端的情況將是總統當選人只是「相對多數」,立法院的多數卻必然是「絕對多數」;而若偏偏總統又十分強勢,寸步不讓,則政局的動盪可想而知。

當然,憲法規定立院若對行政院長通過不信任案,總統可解散立院,任期即重新起算,就可打破這種連結。這亦可從兩方面來看:一方面,正因總統與立委的任期仍可能錯開,所以強將二者劃一並無意義;但是,另一方面,揆諸實際,立委因懼於選舉壓力,極無可能行使這項權力,而寧願選擇其他方式和總統對抗,所以此一情勢亦極難改變。

雖然,目前立委三年一任、總統四年一任,也有可能碰上前述的難題;但畢竟只是十二年碰上一次,機會少得多。修憲後,則將成為必然狀況,發生風險的機率大增,國家社會如何安定?

其實,真正的改革之道,是調整憲政體制,釐清行政權的歸屬,重建行政、立法兩權之間的權責架構;若能做到,則兩者任期是否一致就根本不重要了。

更深一層看,所謂合併選舉以節省社會成本的理由,其實只是技術層次的考量;就民主憲政藉選舉反映民意、節制當權者的理念而言,選舉時程錯開反而更有益憲政健康。因為,中央政府裡就只剩總統和立委兩項選舉,人民對中央政權的表現,唯有藉這兩項選舉的交替舉行來表達。倘若在總統四年任期這不算短的時段裡,民意出現變化,卻竟然毫無機會表示意見以監督政府,誠非理想的憲政設計。

以美國的總統和國會議員而言,雖基本上是四年任期同步選舉,但也設計了期中選舉的制度;應當就是考慮四年時間太長,必須有機會在期中探求民意。

至於因為某些政黨或候選人,在選舉中採取了偏激乃至違法的競選手段,導致社會成本增加,遂主張以合併選舉以減少選舉,則是本末倒置、倒果為因。因為,排除激進、偏執或違法的競選文化,不該以減少選舉為手段,而應從選舉制度以及對候選人和政黨的法律約制著手。否則,總統選舉與立委選舉同時舉行,其實更有激化選情、徹底撕裂社會的可能性。

立委減半大幅增強了立委的政治地位,任期延長為四年則更易造成和總統尖銳對抗的風險。得失如何,其實是十分明白的。




【2005-05-29/聯合報/A2版/焦點】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VivianXia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