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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憲解讀》系列之四
新憲是否也有「巧門」?

社論


今日討論「修憲案公民複決權」與「領土變更案公民複決權」。
撤廢了國民大會及任務型國大之後,新憲所定的修憲案及領土變更案的處理程序亦有變易,新的規定分為二個階段:

一、立法院部分:修憲案及領土變更案,均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的提案,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的出席,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的決議,始能在立院成案;二、公民複決部分:憲法修正案或領土變更案經公布半年後,交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公民進行複決,須經有投票權的全體公民之過半數同意,始能成立。

憲法必須對修憲案或領土變更案有所規範,因而,在國民大會及任務型國大撤廢後,將修憲案及領土變更案的複決權交給全體公民,乃是法理及體制上必然的歸趨,亦是民主深化的體現。

不過,憲法的運作絕非只靠法理及制度來維繫,其得失利弊主要乃取決於政治文化及當權者的憲政境界。比如說,國民大會後來之所以變成政治鬥爭的刀俎及政治分贓的淵藪,其緣自國大體制設計不良的因素較小,而出自人為惡意操弄的因素顯然較大;最後,國民大會終被糟蹋成聲名狼藉的機構,且因當年李登輝與民進黨為合力對抗宋楚瑜而一舉撤廢了國民大會。同樣的例子還有公投法,這個深化民主的體制,在陳水扁總統的操弄下,使二四年首度實施的「總統公投」竟然淪為炒作總統大選的民粹手段,而終被選民所否決。可見,制度的神聖面是虛幻的,政客的醜惡操弄手段則是實際的。

準此以論,公民複決修憲的新制誠然亦有隱憂,問題在於提案門檻較低與表決門檻之相對較高。先說提案門檻:在立法院成為一一三席以後,僅須二十九名立委(立委總額四分之一)即可提案修憲或變更領土,這樣的低門檻可能成為「巧門」;雖然,最後修憲案或領土變更案,未必能走完全部程序而獲通過,但有意興風作浪者卻已大有操弄的空間。

再說表決門檻:一般認為,新憲的「單一選區兩票制」有利「兩黨制」的發展;則未來立法院若形成兩大黨對峙的局面,欲通過「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的立法院表決門檻,似頗不易;例如,只要有四分之一的立委「不出席」(二十九名),修憲即告擱淺;何況,立法院通過後,再交公民複決,又須「有投票權的全體公民之過半數(過百分之五十)同意」始告成立,也是一個高門檻。亦即,不可能再出現像此次修憲僅百分之二十三公民總額投票,及僅百分之十九公民總額贊成的情形。然則,在台灣這個「對半分裂」的政治生態中,這樣的表決門檻卻可能意味著憲政改革將更加不易。

公民複決的新制確實有這樣的隱憂。一方面,低提案門檻可能成為政客的「巧門」;例如,有人就認為,「公投入憲」將造成「法理台獨」,並主張變更領土案的提案及表決門檻似應皆高於一般修憲案。另一方面,修憲表決門檻較高,原係維護憲政安定的必要手段,舉世皆然;但在我們這個分裂的社會中,卻使實現憲政改革的難度亦相對提高。勢若趨此,這樣的設計將使興風作浪容易,憲政改革困難;正與台灣社會的政治需求背道而馳。

因此,問題又回到了前文所說:「制度的神聖面是虛幻的,政客的醜惡操弄手段卻是實際的。」畢竟,國家憲政走到今日這般危疑的境地,主要的原因有二:一、在政治風格上,李登輝及陳水扁二位國家當權者均不是護憲、守憲者,而皆是違憲、毀憲者;二、在政治文化上,撕裂國家認同的政治操作使得「毀滅憲法」與「憲政改革」二者真偽難分、虛實莫辨。因而,未來新憲如何避免興風作浪者的操弄,及如何不致阻礙改革者的努力;皆仍賴政治文化的醒悟與當權者憲政境界的提升。

當這個國家有一半的人,尤其是主政者,若以否定及毀滅這部憲法為目標,視憲改為政爭的工具,且以不遵守憲法為理所當然,則在社會上「毀滅憲法」與「憲政改革」之真偽虛實,就無法建立共識與信任。在這樣的政治生態中,徒然規定了修憲程序,亦不易獲致理想的憲改成果!




【2005-05-28/聯合報/A2版/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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